合作联盟章程

简介

1、使命:全方位服务新时代改革开放,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2、愿景:走出去服务商到一带一路综合服务商

3、发起单位:

(1)政府

(2)产业

(3)学术

(4)媒体

4、目标:

    近年来,中国再次发出改革开放的最强音,扩大进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积极吸引外资促进中国经济发展,通过出口和企业对外投资走向世界成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是一个由中国及全球经济合作的生产者、消费者、传播者等,包括从事经济合作的生产、研究、咨询、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是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联盟,其宗旨是“构建行业绿色生态发展环境,积极推动、维护中国经济合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联盟坚持创新、交流、合作、发展、共赢的工作原则,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司、政策法规司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联盟坚持以国家相关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形式,整合及协调产业资源,提升联盟内经济合作行业的研究开发、服务应用水平,促进快速健康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联盟的成立将推动行业共同签署、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自律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产业链整合,引导会员构建和谐行业生态发展环境,杜绝恶性竞争、无序竞争。

    此外,联盟还将打造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行业百家表率企业,为行业树立行为规范标杆。并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与行业龙头企业、目标客户、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成员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5、活动内容

每年底召开一次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论坛;

每季度召开一次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分析解读会(分行业、国别);

每季度召开一次中国国际产业交流会(分行业、国别);

组织企业国内外考察;

举办相关行业展会;

其他。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济合作联盟名称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是由中国和国际具有创新精神和卓越业绩的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著名海内外产业经济合作共同发起组建成立。联盟是由中国及全球经济合作的企业等,包括海内外知名经济合作企业及领导人、海内外经济合作华商领袖、海内外经济合作科技新锐,海内外经济合作双创基地,海内外经济合作人才基地,海内外经济合作大数据基地,海内外经济合作基金组织,美国硅谷经济合作分会,澳大利亚经济合作分会,日本经济合作分会,韩国经济合作分会,欧盟经济合作分会,英国经济合作分会,新加波经济合作分会,东盟经济合作分会,海内外创新跨国公司经济合作分会,海内外著名经济合作经济与经济合作管理运营专家学家教授研究员及政府经济合作相关专家领导及经济合作资深传媒,经济合作开发建设运营单位共同组成的联盟。

    第二条 经济合作联盟宗旨

    把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建设成为海内外经济合作企业及经济合作企业家提供投资与合作,咨询支持与服务的高层次平台,及具有在经济合作方面层次高、影响力广的海内外经济合作产业投资领域权威联盟;联盟将积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规划,积极支持国内经济合作向海外经济合作投资发展,为海内外经济合作解读国际经济和海内外产业经济合作最新政策法规,定期举办海内外经济合作高端研讨会,组织参加国际经济合作和相关协会相关展览研讨投资贸易活动,为海内外经济合作搭建企业技术人才和产品交流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定期出版经济合作发展报告,传播海内外优秀经济合作企业发展理念,弘扬海内外经济合作企业家精神,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经济合作企业家营造良好的经济合作生态环境,推动中国经济合作企业家走向海外投资,为在海外建立经济合作国内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资金支持,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技术,推动产生世界级经济合作企业和经济合作企业家集团。

  第二章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会组成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理事会成员分为名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五级。凡承认理事联盟章程、积极参加理事联盟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成为联盟理事成员。

  第三条 联盟理事成员条件

成为联盟理事成员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经济合作创新能力突出、经营业绩优秀、市场占有率高;守法经营、有良好社会形象;经济合作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规定下限。其中,副理事长单位除符合以上条件外,须是国内知名经济合作企业领导人、或海内外经济合作华商领袖、跨国经济合作公司在华首脑,经济合作总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上;常务理事经济合作总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理事企业经济合作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以上;

  第三章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会费标准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会费以经济合作理事单位自愿支持为主,不收取入门会费,无理事费。

  第四章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聘任产生与任期

名誉理事长由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理事会聘任产生实行任期制,执行理事长由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副理事长产生实行任期制

副理事长由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常务理事产生实行任期制常务理事由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理事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五章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权力与义务

  第四条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副理事长权益

  1、获得联盟颁发的精致证书证牌,可在对外宣传中冠以“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副理事长的称谓;

  2 可与联盟联合举办一次有利于企业品牌推的特定内容的活动,联盟将利用资源优势,

3、协助成员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公关宣传活动;

  4、获邀出席联盟定期举办的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企业家沙龙,优先出席联盟举办的高层次研讨会并发言,拓展经济合作企业交流平台;

  5、享有联盟提供的国内国际交流、商务考察、培训研讨、规划设计,私人顾问、信息推送等各项增值服务;

  6、联盟组织权威专家智囊团,为经济合作提供顾问、咨询服务,可享受优先权;

  7、在联盟举办的国际产业经济合作各项评比中获优先提名;

  8、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刊发1期副理事长单位负责人封面专访;

  9、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对副理事长单位新技术新成果进行报道;

  10、在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官网上提供企业网址链接,开辟成员专区,为成员提供交流平台

11、每年免费获赠一期《中国国际产业经济合作海内外投资资讯》

12、安排一次海内外经济合作专项投资洽谈会和对口海内外经济合作专门考查

13、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新闻媒体电视台走进经济合作专项活动对副理事长专访一次

14、获推荐有资格担任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执行理事长

15、对理事会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经济合作联盟常务理事权益

  1、获得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颁发的精致证书证牌,可在对外宣传中冠以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常务理事单位的称谓;

  2、担任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下设相关研究所所长(筹);

  3、可与联盟联合举办一次有利于企业品牌推的特定内容的活动,联盟将利用资源优势,协助成员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公关宣传活动;

  4、获邀出席联盟定期举办的企业家沙龙,优先出席联盟举办的高层次研讨会并发言,拓展企业交流平台;

  5、享有联盟提供的国内国际交流、商务考察、培训研讨、私人顾问、信息推送等各项增值服务;

  6、联盟组织权威专家智囊团,为企业提供顾问、咨询服务,可享受优先权;

  7、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宣传报道,同时对常务理事单位新技术新成果进行报道;

  8、在中国国际产业经济合作官网上提供经济合作企业网址链接,开辟成员专区,为成员提供交流平台

9 、定期参加中国国际产业经济合作常务理事会议

10、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新闻媒体电视台走进经济合作专项活动对常务理事专访一次

11、获推荐有资格担任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副理事长

12、对理事会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权益

  1、获得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颁发的精致证书证牌,可在对外宣传中冠以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理事单位的称谓;

  2、可与联盟联合举办一次有利于经济合作企业品牌推的特定内容的活动,联盟将利用资源优势,协助成员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公关宣传活动;

  3、获邀出席联盟定期举办的经济合作企业家沙龙,拓展经济合作企业交流平台;

  4、享有联盟提供的国内国际经济合作交流、商务考察、培训研讨、私人顾问、信息推送等各项增值服务;

  5、联盟组织权威专家智囊团,为经济合作企业提供顾问、咨询服务,可享受优先权;

  6、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宣传,同时对理事单位新技术新成果进行报道;

  7、在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官网上提供经济合作企业网址链接,开辟经济合作成员专区,为经济合作成员提供交流平台

8、定期参加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理事会议

9、获推荐有资格担任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副理事长

10、获推荐有资格担任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常务理事

11、对理事会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机构设置和成员义务

  第七条 联盟实行理事成员制。

  第八条 联盟最高权力构为联盟常务理事会议

1、审议和批准联盟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策联盟的重大问题;

  3、研究联盟的目标和任务;

  4、修改和制定联盟章程。

  第九条

1、联盟设执行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常务理事10名,理事100名。

2、联盟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从副理事长中选举出执行理事长,负责统筹相关事务。

  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联盟的常设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设立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地点设在银谷大厦。

第十条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基金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秘书处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承担联盟义务;

  2、自觉维护联盟形象,为联盟的发展献计献策;

  3、积极策划并参加联盟的会议考察研讨活动;

  5、经济合作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30天内通知理事联盟秘书处,以供作文字更改。

6、及时供经济合作企业的发展动态、产品信息及业绩材料供理事联盟存档和宣传;

  7、提供经济合作企业领导人的直接联系方式及直接联系人,以备秘书处及时提供各项私人服务;

  8、提供经济合作营业执照、经济合作产品证明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七章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入盟程序

  第十二条 报名填写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回执表并加盖公章,传真至秘书处,秘书处以收到传真确认报名。

  第十三条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审批

  由联盟秘书处将“成员申请表”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呈报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理事资格审查办审批,合格后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入盟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办理照片、执照等手续,秘书处将同时准备刊发理事会成员照片、简介,颁发证书并在理事大会上公布等。

  第八章 经济合作联盟理事退盟

第十五条 成员享有自由加入和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六条 成员拟退出联盟,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理事联盟秘书处,得到联盟书面确认,其成员资格自动中止。

  第九章经济合作联盟经费来源与用途

  第十七条 理事联盟的经费来源:

  1、联盟成员自愿支持交纳的盟费;

  2、联盟有偿服务的收入

3、联盟专项申报活动经费

  4、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由联盟筹集的专项资金;

  5、联盟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部分收益;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济合作联盟经费主要用于:

  1、理事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2、组织联盟成员参加各类会议考察研讨活动;

  3、对理事成员的日常服务;

  4、对理事成员的宣传;

  5、作为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产业研究基金来源。

  第十章 经济合作联盟章程的修改及解散

  第十九条 理事联盟章程需修改时,由理事联盟秘书处拟定修改方案,提交理事联盟成员讨论决定。理事联盟的解散程序亦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解释。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联盟秘书处

CHINA ALLIANC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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